只能撤回专利受理案号吗?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应当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这个程序就是专利权的撤销程序。撤销程序保证了专利局在宣布授权后能够及时纠正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决定。

撤销程序是一种在内容、期限、程序和效力上都有严格规定的上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请求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或者法人,包括专利权人;

2.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专利局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类似于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

3.撤销专利权所需时间限于专利局作出授权公告后6个月;

4.受理撤销专利权请求的部门是作出原授权决定的专利局内的具体审查部门;

5.专利局审查部受理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后,应当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专利权、部分撤销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撤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6.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人提出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复审请求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7.被撤销的专利权自始被视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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