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人经历。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和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