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服务方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凡国家有统一科技术语的地方,应当采用规范用字。外国人的姓名、地名和专业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具中文译文;期满未附的,视为未提交证明及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所有文件,应当以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楚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提交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应当送交专利代理机构;如果没有委托独家代理机构,文件应发送给请求中的第一个签字人或代表。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视为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后,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的规定应当直接发送的文件,以送达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达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公告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后,该文件应被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