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定居条件
法律分析: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是在城镇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人;按房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公房租赁权,由公房单位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取得公有住房出租权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是指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在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两年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本市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两年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引进人才为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以上专业技能水平;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急需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突出贡献者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人员;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有特殊贡献和专长的人员。亲属,即夫妻一方可以将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无经济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随成年子女在城镇居住的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所在地管辖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