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承诺90天退款是怎么回事?
“最后期限”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
很多消费者认为,虽然声明中没有明确说“赔偿”(使用“要约”)或“退一赔三”,但4500元的金额是鞋子原价1499元的三倍,相当于“退一赔三”的善后。相比前三种说法,并不容易。
虽然消费者维权部门、律师等专业人士认为,耐克公司向消费者销售的Hyperdunk2008FTB运动鞋并未如宣传的那样在鞋跟处配备专利气垫,也未在明知“气垫鞋”名称不实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已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应依据新消法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三”。
因此,部分消费者认为耐克在90天内完成退款是可以接受的。
集中处理更合理。
和消费者一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基本认同耐克90天“期限”的善后处理方案。理由是:第一,耐克没说逾期;第二,集中处理“期限”在实践中是合理的。
部分消费者不满。
但也有其他消费者认为,这样的清理方案来之不易,但还是留了“骨头”。因为耐克要求消费者主动拨打其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和登记,而不是耐克主动找消费者登记并处理善后事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原本购买相应耐克鞋的消费者最近不在国内,没有注意到相应的善后事宜,可能会错失良机。
“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消费者陈先生说,他的孩子在国外工作,出国后,国内发生的很多事情,甚至重大事件,都不一定知道。他估计,在中国不断的改革开放中,像他这样的“国际消费者”会越来越多,商家的“期限”可能会让这样的“国际消费者”错失良机。
律师不同意。
一些律师还认为,耐克不应该为处理善后事宜设定90天的期限。
因为第一,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服务包括商家的售后服务。耐克对消费者处理善后的“期限”,本质上是对消费者行使权利的限制,会让消费者为不了解相应信息而付出代价,不符合《消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且这个期限是不可变的,协议不适用,所以耐克规定的退货期限实际上是无效的。
即使是由于欺诈性较小的错误导致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商家也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和销售,实施召回。对于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商家,如果真的有处理善后的诚意,就应该主动找到消费者,给一些可能找不到足够时间处理善后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