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款如何分配给家庭成员?

租住的公房被拆迁或承租人收到拆迁款后,如何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成为目前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拆迁款分配人的资格如何确定,拥有分配款的成员间分配比例如何确定,拆迁款是否为遗产,自办住房分配与房改政策的关系能否影响承租人的权利等。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更名后,原承租人与其同居人能否分摊拆迁补偿款,因现行法律没有类似问题的规定而难以定论。对此,长期代理公房租赁案件的专业律师将通过案例为您提供相关参考。

案例一:孙子?女儿?已故员工的公房由谁继承?

杨先生从1995到10来到石家庄投靠在工厂上班的爷爷奶奶,定居石家庄。由于杨没有工作,也没有房子,他和爷爷奶奶、姑姑一起住在爷爷单位分配的公房里。1996 5月,杨先生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姑姑也搬出去了。1997杨爷爷生前所在单位卖了他住的公房。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工厂让杨代爷爷买下了房子。1999某房地产公司搞开发,杨爷爷家房子拆迁。房地产公司赔偿杨数万元。杨的姑姑得知后,认为房子应该属于她,理由是她父母,也就是杨先生的爷爷奶奶去世后,只有她有权继承父亲生前居住的公房。杨先生认为自己生前是祖父的* *同居者。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杨作为* * *同居人,有权继续承租其居住的公房,在租赁关系形成后,可以自己的身份购买该公房。因此,杨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杨先生和他姑姑谁更有资格继承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呢?

律师认为,杨先生引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来说明自己的房屋继承权是错误的。该条例是调整私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法规,且本案涉及城市公有住房的出售,应适用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与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这说明作为转租关系中的同居人,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二是与* * *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三是办理更名手续。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享有租赁关系产生的相关权利。显然,杨先生不具有* * *同居人身份,自然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利。杨先生与姑姑的纠纷,属于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房出售过程中的情况。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购买单位出售公房有两个条件:一是单位职工;二是要有固定住所。杨先生不是本单位职工,不能购买其爷爷的单位住房;而且杨爷爷单位的态度也很明确:杨只代表杨家的权利,不承认杨的购房权。办法还规定,购买人死亡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和大量的司法实践,购买公房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权利人死亡,则成为继承权,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法定程序行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杨爷爷的继承人有权购买该房屋,杨作为第二继承人无权独占和处分以其爷爷名义购买的公房作为所有人。无论从租赁关系还是继承关系,杨都无权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更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杨的行为只是代理或预付款行为,并不能必然取得本案公房的所有权。对于杨某目前的房屋补偿,扣除其预付款后的余额应作为遗产,依法在杨阿姨等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案例二:公房拆迁安置款是遗产吗?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公房拆迁属于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

众所周知,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那么公房的拆迁安置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陆家三姐妹诉哥哥陆继承遗产一案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复。

牟星早年去世的妻子陆老先生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邢租住在一间公房里已经很多年了。2004年9月底,该楼拆迁时,邢的儿子陆某代表其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从拆迁部门领取了654.38+038.7万元的补偿款。国庆期间,陆某以1.32万元置换了一套公房,承租人写在自己名下。65438+二月初,邢死。因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意见不一,邢某的三个女儿将弟弟陆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邢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邢的另一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原告当庭气愤地表示,卢某私自处理母亲的拆迁款,用母亲的钱买房。承租人还以个人名义书写,剥夺了母亲生前的住房权,违背了母亲的意愿。他们认为,既然母亲已经去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他们当然有依法继承的权利。

邢的儿子陆某在法庭上解释说,他的母亲在去世前多次告诉他的兄弟姐妹,他是陆家的独子。她会在儿子家附近再买一套房子,买了房子就直接落在儿子名下,省了百年后过户的钱和麻烦。于是,母亲把所有的建房手续都交给了他,让他全权办理拆迁和购房事宜。为了让母亲能在冬天住上有暖气的房子,他在拿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后,迅速换了一套公房,按照母亲的意愿出租,为的是让老人住得舒适温馨。可惜我妈去世了,不能住她买的房子。陆某据此辩称,母亲生前已将房屋安置补偿款处置完毕,故其姐姐主张的继承标的不存在。而且母亲租住的是公房,产权不属于个人,所以基于房屋租赁的房屋使用权不能纳入遗产,公房拆迁产生的货币补偿款也不应纳入遗产。为此,陆某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三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死者牟星名下租住的公房的安置补偿款,应属于牟星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邢已经死亡,她留下的拆迁补偿款为138700元,在法定第一继承顺序中应由其子女继承。三元起诉,被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扣除被告为牟星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近万元,余额由双方同等数额继承。被告人陆某将向三姐妹各支付32500元。

案例三:父母租住的公房被北京薛家拆迁后,拆迁款分配发生纠纷。

五兄弟的父亲石雪多年前去世了。他的父亲曾是一所大学的员工,但他去世后,他的家人和他住在一起。为了防止家庭问题,兄弟俩石雪写了一份备忘录,大致内容如下:由于五个孩子在工作场所聚在一起的机会很少,有些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彻底的处理,有些问题五个孩子也没有接触到。现在五个孩子都在北京,有条件处理这些问题。为维护和发扬薛家友谊、团结、互信、互爱、尊老爱幼等优秀家规,为下一代世代相处创造条件和环境,本着公平、公正、全面、合理、合法、家庭团结、繁荣的宗旨处理继承事宜。本着维护和发扬我们之间珍贵的家庭关系的精神。经过5个孩子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1。根据《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五个孩子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友好团结和谐,为后人树立了榜样。处理好这个。2.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五子女约定如下: (一)对爸爸居住的东四育群胡同12号两处房屋的居住、使用、处置意见如下: (一)该两处房屋属于爸爸去世前单位分配的公房。91 May 19 5子女同意,既然薛一直和爷爷住在一起,可以继续使用一个房间,另一个房间根据困难由其他成员居住。但这并没有发生在事后,薛和相依为命。他不让别人活。在此期间,房屋承租人未经五个子女同意,变更为薛等人。现在薛已经给买了房子。房子应该是其他孩子的。②该房屋的进一步处理和转租,按照相关法律由5个子女共同决定。如果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案例,房屋应视为父亲的遗产,补偿款也应作为遗产继承,由五个子女共同享有。我母亲1980年去世时,有2000元存款。父亲1985年左右月薪270元,91年存款1万元左右,很正常。不可能只有600韩元的押金。做好爸爸存款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3)已定价的商品和资金要到位。(4)进一步清理爸爸留下的未标价的古董、邮票等遗产,将以上物品交由薛守玉汇总,列出清单,计算价格,作为五个孩子处理的依据。5]尽快处理遗留问题,不拖延。五个孩子* * *签名。2008年9月,公房拆迁,薛拿到百万元补偿款,其他家属要求分配。薛称房屋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他人无权分割,故其他家属起诉要求给付。原因是2008年2月,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决定成立东城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拆除了北京理工大学(12)划拨给原告父亲的东四育群胡同12号房屋。1950至1991年前,父亲、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母亲于1981年11月去世。本次拆迁范围包括原告父亲的福利房及自建房、厨房等附属房屋。拆迁补偿款* * * 654.38+0万余元,按继承法规定应由原告分割,被告却全部接收并占有。当原告主张将拆迁款返还给被告时,被告拒绝了,并表示要走法律程序。原告父亲去世后,全家就家庭遗产处置达成备忘录并签字,其中对房产的约定是,两个房间中的一个由被告暂时使用,另一个房间根据生活困难程度由其他人安排带五个孩子,其他附属面积一并使用。拆迁时,房屋补偿款作为遗产继承,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订立家庭协议时,被告已拥有自己的私有产权房屋150平方米,原告根据情况协商迁入,被告强烈反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存权,本次拆迁补偿款在被告取回后并未分配给原告。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父亲去世后,其父亲所在单位分配给其父亲的福利房补偿款,属于其父亲薛喜如留下的家庭财产。根据法律,它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同时,根据房改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其父亲所在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享有居住权和改造权,被告擅自占有拆迁补偿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兹向你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无权分割,理由是房屋已由他出租,补偿是支付给承租人的房屋补偿款。原告既没有共同居住,也没有租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

根据北京市拆迁管理条例,租住的公房拆迁后,* * *的同居人有权分享拆迁补偿款,起诉原告父亲租住的公房。根据国务院房改政策,自办公房租赁属于福利性质,承租人及其家庭享有房改权利。《物权法》也规定,居住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权。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享有期待房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 * *签订协议,要求将拆迁款作为遗产处理。因此,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告父亲去世后,原租住公房拆迁后获得的补偿款应视为遗产,可根据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人中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