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技术推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落实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农业机械、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工商、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指导。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和有关高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牧民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兴办的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要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旗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中心,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群众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牧民技术员为补充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第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国家机构。其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业务上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林业、渔业、水利、农业机械和农牧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
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人员调配,应当征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同意。第七条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实施同级确定和上级下达的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负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配合和参与本地区开展的农业科研活动;
(四)参与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励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交流活动;
(六)通过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物资服务,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八条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项目;
(二)向农业生产者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新技术;
(三)为农牧民、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者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四)指导嘎查村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牧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
(五)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科技和经济信息,开展综合经济技术服务。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主要从农业院校和在职科技工作者中选拔,也可以从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农牧民科技人员中招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农牧民技术人员中招聘专业科技人员,必须在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受聘人员享受国家专业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确定的编制配备人员,专业科技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三年内达到。
没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后,方可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