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付不起律师费,我该怎么办?

法律主观性:

你好!律师告诉你,一般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1,未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万元至2021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210000元的部分按0.5%缴纳。(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二、申请费什么是申请费?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6.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等。申请费分别按以下标准缴纳:65,438+0。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下列标准缴纳:(65,438+0)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款的,每件缴纳。(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2.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3)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由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交不起费用,官司还会打吗?法院会不会向诉讼当事人收取诉讼费,让“穷人”因为打不起官司而无处可辩?不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延期、减少或者放弃,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本人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使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其他确需免除的情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免诉讼费:(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其他确需减免的情形。人民法院批准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1)主张社会保险或者经济补偿的;(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其他确需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65,438+0。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