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审查基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3.创造性评审原则和基准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只有在发明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能考虑。
3.1审核原则
法22.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审查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审查该发明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是否有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审查员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本身的技术方案,还要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与新颖性“个别对比”原则不同(参见本部分第三章3.1段),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可以将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中不同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进行判断。
3.2审查基准
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了有助于正确把握基准,以下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著的复习基准。
3.2.1突出实质性特征的判断
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是指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其技术方案是否非显而易见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依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发明的技术特征公开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不同,但是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应当客观地分析和确定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首先要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然后根据这些区别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好的发明效果的技术任务。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描述的现有技术不同,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与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问题”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技术问题”。
重新定义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取决于每个具体应用的情况。原则上,本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用作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该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从申请中获得。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需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在判断过程中,需要从整体上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这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技术问题时能够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在以下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显著特征是常识,例如知名教科书或参考书中披露的技术手段,或该领域的通常手段;
区别特征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在同一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公开的技术手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的技术问题相同;
区别特征是在另一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关技术手段,其中该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与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的问题相同。
3.2.2重大进展的判断
在评价一项发明是否有显著进步时,主要考虑该项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当认为该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和显著进步:
(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提高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更好的技术效果。
(2)本发明提供了不同技术概念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基本可以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一项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4)本发明在某些方面具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的正面技术效果。
资料来源: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