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写《专利管理办法》
镇江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系统(模板)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利工作的目的是在R&D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专利和专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利工作专项经费,由专利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励、专利工作事务和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本单位专利局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并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和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请,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质押、专利广告认证,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利制度的应用
第八条本单位在投资、立项、R&D、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权利保护等决策前,应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专利工作部门在做出商业投资决策前,应当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可行的投资决策建议。
第十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批准前,专利部门应当对国内外专利信息包括无效专利信息进行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者自主研发的建议。
第十一条专利局在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之前,应当对国内外专利信息进行分析,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够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相关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单位在决定引进技术和设备前,专利部门应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计划;特别是如果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含有专利,专利局应首先核实其专利法律地位,提出其有效性的建议,并定期监测其法律地位。
第十三条专利局在销售和出口产品时,应当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地位,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专利部门应当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控专利侵权时,专利部门应当利用专利信息、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对策。
第十六条专利工作部门在签订专利贸易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对合作方提供的法律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条款的建议。
第四章专利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成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前,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专利局制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时,应当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必须约定专利申请权和研究开发成果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技术和产品展示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当向专利局备案。专利局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估,适合申请专利的,应当进行专利查新,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申请的时机、类型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单位要建立专利档案,专利部门要对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维护或废弃。
第二十三条实施专利项目的单位,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定期向专利局报告专利实施情况,专利局应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单位在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质押、专利作价入股、联营时,专利局应当组织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专利资产进行评估,并纳入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单位转让专利权或者实施专利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测时,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对损害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和专利申请,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应对侵权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对策。
第二十七条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单位,专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应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备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专利奖惩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对利用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能为单位带来效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上的鼓励。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所述获奖人员的获奖情况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单位责任人造成损失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专利工作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纳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考核指标是指专利和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的应用,包括专利拥有率、实施率和回报率;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专利事务管理;实施专利工作经费;专利奖惩等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