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证据有哪些种类?
专利行政执法措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和其他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取测量、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办案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