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有效期间。在中国,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二、具体规定
(一)两年以上的起诉
1.侵犯专利权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间歇的。如果专利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两年内未主张权利,且侵权行为在两年后仍在继续,此时不能保护专利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2.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是指停止侵权行为。就时效制度而言,这种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9]后者指的是对损失的赔偿。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内向前计算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在诉讼时效内。
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起诉之日前二年内停止侵害并支付预计数额的侵权损害赔偿,但这一判决应当符合两个前提条件:(1)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2)起诉时专利权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的意义在于,明确了针对侵权行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的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授权前使用发明和技术的费用
发明专利的一个特点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因为发明专利实行“预先公布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此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该行为在授权前不视为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适当费用,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前请求支付,但如果这一请求被驳回,专利权人只能在授权后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质审查可能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要求时效从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完全会发生专利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经过了两年多的情况。
为此《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在授权日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效从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
这类诉讼时效的起点有两个:第二是专利授权日期;二是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日期,后者为实际起点。
1.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犯专利权”应广义理解为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获得报酬权)的行为。
2.“明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人和侵权行为。有时候权利人先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再去核实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开始计算时效显然是不好的,而应当在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并且已经发现侵权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时开始计算时效。
3.“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作为普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要知道这是法院在办案中的推定,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根据这一事实,如果普通人能够知道,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当知道。
4.如果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侵权人利用媒体对侵权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再如,展览展出侵权产品,邀请权利人参展的,应当认定权利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但权利人自侵权行为发生后一直在国外的,不能认为其应当知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专利权人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请求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