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阶段的修改”和“国家阶段的修改”

在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规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该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国际局。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该修改不得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上述程序在国际舞台上称为修改。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修改后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对于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自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上述修正案被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