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在哪里?

1.(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1)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1-2受理较大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4。反不正当竞争的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已经批准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第18条5。2065 438+0065438 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以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654.38+00万元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在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