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1]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1.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转发给专利权人。
3.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一般由三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
4.在合议组的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应当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部分成立,专利权部分无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宣告专利权继续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有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请求宣告特殊效果而中止。这样,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中,一些被告为了中止诉讼,拖延审理时间,往往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新的条款:“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不得延长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请求中止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能有条件地使用。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
[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将组成合议庭启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以下简称“无效宣告程序”),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否成立。在审查过程中,除适用合法、公正执法、请求、依职权审查、听证和公示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罪不二审原则
对于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只有在前一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因期限等原因未考虑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况下,才予以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受理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2.当事人处分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予核实。
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和解。如果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了和解的愿望,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中止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请求其作出审查决定,或者指定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修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或者放弃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对权利要求的变更或者放弃,将被视为自始就承认相应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承认了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从而免除了请求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3.保密原则
所谓保密原则,是指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其他成员、负责审查的主席或副主席不得擅自向任何一方表达或暗示其对本案的看法。为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庭成员原则上不得会见一方当事人。
【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将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复审决定的生效判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对复审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前已经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将向其发送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复审终结通知书。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