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别人做股东有什么影响?
1.作为代理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被借款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册股东只是名义上被他人利用,没有参与公司治理,没有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没有履行股东义务,那么法律就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权利的基础,没有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不会享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但存在对其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前面的法律责任。
由于名义协议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实务中因名义协议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后未登记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来认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具备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只有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才应确认股东资格。
2.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是什么?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助于履行义务;
在下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代替货币出资的,评估定价后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评估的价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额外出资义务;追加出资是指除各自的出资额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缴纳超过其出资额的出资额。追加出资义务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一项,即公司法没有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即发生效力。
6.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股权签名变更的后果是什么?
股权变更的代理签名也有授权和非授权两种。如果有当事人的委托书,该行为通常是有效的;如果股权变动合同是在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事后不追认,则该行为无效,追认后该行为有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应当签字确认股权变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监护人有权处分其财产,但不能损害其利益,否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有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可以追偿。但是,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现在很多工商局要求必须本人到场,建议先打电话到工商局咨询股权变更的流程和要求,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果可以由他人签字,那么还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工商局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