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推进和监督整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在安全、质量、纳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方法新举措,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

对那些因经验不足、先行先试失误、探索性试验失误而没有明确限制、推动发展失误而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没有谋取私利或损害公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罚。第七条充分对接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协同相关城市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努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加强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全方位开放发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待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混乱、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立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清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和信用信息,优化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交易服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产品原产地为由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加强公共* * *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进用金融机构担保代替现金支付涉企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质量和效率。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市场主体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创新研究,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交易流通、质押融资、专利检索、专利导航和分析预警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中国(德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服务功能,缩短专利初审时间,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认、快速维权;围绕特色产业,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