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有哪些规定?

1.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该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然而,从根本上说,发明是发明者和设计者智力活动的结果。发明者或设计者的知识、智慧和辛勤劳动在完成一项发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但是应当对其智力劳动给予报酬,这有利于发挥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因此,该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报酬。这里所说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视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依照本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不论其专利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是否创造了经济效益。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当根据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利益”不仅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本身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广义上允许他人实施或者转让该专利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全民所有制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至少为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至少为50元。”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本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上级单位给予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可以由企业单位列入成本,事业单位从业务费中列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每年按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税后利润的0.5% ~ 2%,或者实施设计税后利润的0.05% ~ 0.2%,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5%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细则还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