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2。行政裁决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因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纠纷。行政管理中涉及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应当对此争议作出裁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可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作出强制赔偿裁决。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赔偿

补偿,用现代汉语解释,就是“弥补损失和消耗,弥补不足和差异”。在法律术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被剥夺的财产为重点,进行公平补偿。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的面积和地点、搬迁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补偿还涉及到对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收的补偿。

3.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而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定,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者赔偿。比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4.所有权纠纷

权属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行政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

例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经营权和使用权发生的纠纷,应当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裁决。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最终裁决权。”

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6.经济补偿

所谓劳动工资和经济补偿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比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也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民事纠纷

例如,国务院颁布的《民事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审理民事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处理民事纠纷的决定书,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司法助理员签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执行。

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处理的是民事纠纷。行政裁决大致有九类,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但这些纠纷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与行政管理有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处理机关必须按照既定规则处理这些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采取的继续讯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或者驱逐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