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乡镇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三个以上的劳动者或投资者,按企业章程,以资金、实物二劳力、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成有限责任的企业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第四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资金***筹,收益***享,风险***担,积累***有;

(二)坚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企业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第二章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第六条 申报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

(四)参股各方的协议书;

(五)股金证明文件或验资证明;

(六)原有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的需要增加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驻地;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总额及每股股份金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武和出资额、权利和义务;

(五)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风险的承担;

(六)组织机构的形式、产生办法,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

(七)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办法和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它事项。第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和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和罢免董事、监事;

(三)审查和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收益分配方案,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问题。第九条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集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招聘选举委任或解聘厂长(经理),并规定其报酬和待遇;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计划、财务决算方案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监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职权是: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二)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核对提交股东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会计师、腿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三)有权向董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厂长(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权聘任、解聘副厂长以下管理人员和职工,决定企业的报酬方式和奖励办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规模小、股东人数少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股东大会直接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或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执行监事。第三章 股 份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按产权归属一般可设置为集体股、企业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集体股是指乡(镇)、村(含村民小组)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同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股权由代表乡(镇)、村全体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主要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企业的投资和历年追加的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间接投入收益,国家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企业股是指原有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前自身积累所形成的资产。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企业投入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企业职工、社会个人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专利等投入形成的股份。

外资股是指外商投资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