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期限届满]
2003-01-15财税[2003]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的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集范围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包括管道燃气集资费<安装费>)、手续费、代收手续费等。有关部门代向买家收取的都是增值税以外的价格,应该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二)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追偿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并取得向被保险人追偿保险标的价款的权利而追偿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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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并由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直接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自2009.438+0.01起停止执行本条。
上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抵押服务和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抵押和代理服务,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税目的适用。
(一)电影发行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出租电影拷贝的形式向电影放映单位转让电影拷贝播映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邮电行业税则》征收营业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和“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的收入,按“娱乐业”税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应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
上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输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包括固定电话国内长途和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互联网和其他数据传输业务、网元出租和销售、电信设备和电路出租、网络接入和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基础电信业务转售。
上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由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和信息服务,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和其他数据传输网增值电信业务。
(6)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出租方向承包方、承租方收取的承包租赁企业部分资产、承包费、租赁费(租赁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不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自2009.438+0.01起停止执行本条。
1,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承包,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承包人的经营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承包人的财务核算;
3.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是以承包人的利润为基础的。
(7)单位或个人转让在建工程时,无论项目主办单位和土地使用者是否更名,其实质都是房地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转让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方法征收营业税:
1.土地前期在建工程已完工或正在开发的,应按“无形资产转让”税目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造阶段的在建工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批准但尚未竣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含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按“无形资产转让”税目中“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征收营业税。
第三,关于营业额。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退税,已征收营业税的,可以在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予以退还或者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营业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和折扣金额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折扣单独开票的,无论财务如何处理,都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对于电信公司销售的各类有价电话卡,由于计费系统只能按照有价电话卡的面值进行出账,按照有价电话卡的面值进行收入确认,无法在销售发票上直接注明折扣金额,营业额为按照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反映的销售折扣后的余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由于财务核算方法的改变,将已经预交的营业税性质的价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营业税,但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期间内尚未收回的应收未付保费,可从营业额中扣除。会计期间结束后,已收回的已扣除应收保费应并入当期营业额。
(六)保险企业经营无偿回报业务的,以实际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以境内标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境内保险人应代扣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和债券交易的成交额,为股票和债券的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后的余额。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股票和债券的购买价格,以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和债券的股息收入减去其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商品,下同)时,可以在同一会计年度期末,将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同纳税期的正负差额汇总计算缴纳营业税。汇总计算后应缴纳的营业税少于本年度已缴纳的营业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不允许将一个会计年度汇总后仍为负数的部分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十)从事委托代收业务的金融企业,如代收电话费、水电费、信息费、学杂费、传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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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人承担的租赁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上述租赁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货物的买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
(12)劳动服务公司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人单位统一上交应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向劳务公司支付或办理的,其营业额为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价款总额减去收取并划转给劳动力的工资及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13)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中使用的电缆、光缆以及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管、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其价值不计入该项目的应税营业额。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应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清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出。
(十四)邮电通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向用户提供邮电通信业务和其他服务,由邮电通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短信公众服务号“8858”接受对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捐赠业务,营业额为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
(十六)运输企业的发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按“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其承担的运输业务分配给其他运输企业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者支付给其他旅游公司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者(包括媒体和载体)的广告费后的余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的营业额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缴纳的水、电、气价格和代承租人缴纳的水、电、气价格及房租后的余额。
(二十)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转让其购买的房地产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以全部收入减去购买或取得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转让因偿还债务而取得的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全部收入减去偿还债务时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自2009.438+0.01起停止执行本条。
营业额扣除项目的支付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扣除项目的支付凭证必须是发票或者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在境外支付,扣除工程款的凭证必须是外汇支付凭证、境外公司收据或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的时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和失效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自2009.438+0.01起停止执行本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时,预付性质的价款(包括预付款、预付货款、预付费用、预付定金等。,下同)向对方收取,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预付性质的价款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关于纳税地点。
(一)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该土地、房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的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所在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含设计期间的勘察、勘测,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咨询等应税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所在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远程调试、测试等服务的,以单位所在地为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缴纳的税款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