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三个特征及其判断标准

1,新奇

专利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发表的、在中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他人向专利局申请过类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记载。"

专利新颖性的客观标准

(1)开放标准

公开与否是区分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新颖的重要依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方式,即以上述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使其为人们所知。在实践中,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是通过文献检索来检验的。检查被批准的专利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检查公布的文件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独立创造,所以有一个判断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这是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个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

一个是发明日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没有公开,就具有新颖性。

另一个是申请日的标准,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具有新颖性。中国采用申请日期和时间的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区域标准

主要是指不为法律领域内的人所知和使用,并能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前世界各国用来判断新颖性的区域标准有三种:绝对世界区域标准、国内区域标准和相对世界区域标准。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中采用绝对的世界性区域标准,但在使用公开或其他公开中采用地方性区域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指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开其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对新颖性丧失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大多数国家是不被承认的,这个宽限期在我国也不是申请人的优先权。所以为了万无一失,我们应该在发明完成后尽快提出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