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专利法第九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一项发明创造一项专利”的原则。

该条第一款还对“一项发明创造一项专利”的原则作了例外规定,即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且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有三个要求,都可以适用于产品创新,但法律对其创造性的要求不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律对创造性的要求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发明专利,法律要求其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就一项以产品为导向的技术创新而言,在申请专利时,当事人有权依法分别就发明或实用新型寻求专利保护,但申请人要承担因创造性程度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发明专利标准而无法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风险。该条第一款允许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是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和确认。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由于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耗时较长,授权相对较晚;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耗时短,授权相对早。但是,如果将实用新型和发明两项专利授予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发明创造,则申请人的权利被不当扩张,违背了公平原则和“一项发明创造一项专利”的原则。因此,鉴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保护期短于发明专利,且本款第一次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尚未终止,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这不仅有利于尊重和维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权和选择权,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防止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权与其法律保护期限的重叠不当扩张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