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主管法院。

法理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第一审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