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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
(1)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和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等。
(2)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样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的,由本单位负责;在企业提供资金或者材料的条件下,组织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4)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仅由企业所有的有关管理、工程、设计、营销、租赁和服务的信息。
(五)其他单位委托给企业的科研任务和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进口的专利、商标、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权利。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企业(含总部、分公司、地方分公司,下同)所有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深造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室、技术开发部、法律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服部、保卫处、财务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的知识产权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措施、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规划和处理与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五)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律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律部)的副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属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措施、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三)审核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件,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和注册统计;
(4)管理日常知识产权的状态和所有权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日常和专项工作;
(六)监督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处理和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律部)确定1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体系
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并在财务会计中予以体现。
国内外科技发展和市场交易中发生产权变更时,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处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保存备案。
第九条查新和知识产权检索制度。
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否能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
(一)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项目应在立项和结题时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和确定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和信息,必须进行新颖性检索和检索。
(4)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新的商号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和使用新型号、新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查新检索,充分了解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查询,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企业备案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自主开发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成员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涉及知识产权保密范围的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劳动合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知识产权财务处理等相关材料应报知识产权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果归属判断制度。
(1)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企业尊重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
(2)与工作相关的知识产权创造活动。职工职务创造活动的智力成果归企业所有,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的应用权和权利归企业所有。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保护创作者的署名权。
下列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自己的工作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企业分配特殊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研究、实习或合作研究的访问研究人员或临时雇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另有约定的除外;
5.离开本企业后65,438+0年内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相关智力劳动成果。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或授权前需要确认为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处提交书面说明,由知识产权管理处审核后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按不同标准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1)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研究课题(包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合作研究、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中,知识产权局要全程跟踪,掌握每个阶段的科研、开发等工作进展情况。在工艺和科研的每个阶段完成后,研究人员应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并提交项目负责人存档。课题结题前,课题负责人必须在研究课题结题后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处提交各类载体的完整资料,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结题。未归档或档案不全的,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也不会因为项目未被受理而免除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技术合同、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音像制品、论文和原始手稿。
(2)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商标、专利、版权、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的复印件或文章,经主管领导审批并经知识产权管理处登记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有划定的科技开发区和商业秘密保护区。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进入指定的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在产品开发和职务知识成果转化期间,应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使用非保密通讯工具传播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相关的智力劳动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应当在其文件或者物品上标明明确的警示标志,标明商业秘密的符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相关文件和资料仅限于机密人员接触;参加保密会议,采取会议签到、会后归还资料等安全措施。
(4)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擅自发表、披露、使用、许可、转让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也不得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为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服务或提供便利。
(5)员工进入企业时,必须签署《合规承诺书》。在以任何理由离开企业之前,必须归还所有技术资料、测试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和设计成果、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和通讯方式),并有责任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出版、披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控制和陪同制度。所有参观者将佩戴带有特殊标志的徽章,并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范围由专门人员陪同。
(七)提交新产品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要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2)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必须经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字。
(三)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就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贸易时。,需要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根据许可权限范围、时间、区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费用。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级各部门和领导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和杜绝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损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登记、备案和申请确认工作。对于不适合上述措施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首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之前,不得发表有关该成果的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或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
(二)防止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注册。
(3)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处对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授权进行日常跟踪,发现可能与本企业知识产权存在冲突的,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处积极采取措施,利用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程序予以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有侵权可能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措施配合知识产权局解决问题。
(五)企业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制定员工培训和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智力劳动成果完成人有权在有关成果文件中注明自己是该成果的完成人,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和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向发明人和设计人支付报酬或者提成。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未经授权披露、使用、许可或转让本企业的全部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许可使用企业知识产权,或者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企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要求其依法对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如果侵权行为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专利、商标注册、软件注册或者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给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严肃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制和其他财产权的界定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本着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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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我已阅读并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本人同意在工作、就业、学习(包括实习、进修、合作研究、兼职)期间,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本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因职务或单位分配及利用单位条件所完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相关研究资料、成果、实物归企业所有并归档。
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享有相关权益。
我在此承诺。
承诺(签名):
承诺人所属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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