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处理案件的程序

法院执行局的办理流程:接收材料——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5日内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核实——承办人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送达 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执行局处理流程: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认为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以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执行措施。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核实、查证。情况紧急时,应立即检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收入、到期债权等资产的调查。65,438+0个月内。

实施过程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单位应在10天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6、执行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执行局的职责:

1,执行我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3.审查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4.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阻碍执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协助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

法院执行局接受的范围:

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必须是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还应当将执行情况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