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常规技术手段”转化为“非常规技术手段”
那么如何有效应对被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的创造性审查意见通知书,既能保证合理的保护范围,又能说服审查员尽快缩短审查过程,值得专利代理人认真思考。
创造性判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判断它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法”。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
步骤3: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的三个步骤是紧密相连的。
其中,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基础,是第三步判断技术启示的准备。第三步是主观分析判断,这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审查指南》规定了第三步:需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实际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不同的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这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技术问题时有动力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也就是说,在判断创造性时,必须考虑整个现有技术来判断要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在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被审查员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评论的过程中,审查员一般不举证,这使得专利代理人的答辩更加困难。如何有效应对审查员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的创造性审查意见通知书,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情况
申请号:201410171505.4。
发明名称:一种疏水性和超疏水性可控的长碳链聚酰胺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索赔1和2
1.一种疏水性和超疏水性可控的长碳链聚酰胺纤维,其特征在于,所述长碳链聚酰胺纤维的原料为100%长碳链聚酰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碳链聚酰胺纤维,其特征在于,所述长碳链聚酰胺的熔融指数为0.5 ~ 12g/10 min。
第一次审查通知的核心内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具有可控疏水性和超疏水性的长碳链聚酰胺纤维。对比文件1(《聚丙烯酰胺纤维》,梅,纺织大辞典,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日期65438+10月31,200)公开了一种聚丙烯酰胺纤维,具体公开了:聚丙烯酰胺纤维,又称聚酰胺612纤维。相当于一根100%长碳链的聚酰胺纤维,因此也可以具有可控的疏水和超疏水性能。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产品相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长碳链聚酰胺的熔融指数为0.5 ~ 12g/10 min。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上解决了提高长碳链聚酰胺的可纺性和疏水性的技术问题。鉴于上述差异,为了提高聚酰胺的断裂伸长率,改善长碳链聚酰胺的可纺性,选择熔融指数在一定范围内的长碳链聚酰胺进行生产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想回答
将权利要求2所述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同之处在于长碳链聚酰胺的熔融指数为0.5 ~ 12g/10 min。由此可见,本申请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不同,因此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同之处在于长碳链聚酰胺的熔融指数为0.5 ~ 12g/10 min。
基于上述不同的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长碳链聚酰胺的可纺性和疏水性,同时保证纤维原有的机械性能,如拉伸强度。
笔者注意到,随着碳链的增长,长碳链尼龙中的原料(二元酸和二元胺)成本大幅增加,用于纺丝的纤维要求树脂具有更高的分子量和更宽的分子量分布,以及更高的粘度。由于树脂的熔点较高,需要纺丝温度。此外,由于长碳链尼龙的酰胺密度降低,其疏水性增加,纺丝过程中静电更加严重,制约了纺丝过程。而且由于极性聚酰胺分子间的氢键,分子间作用力比较强,使得后拉伸比较困难。此外,长碳链聚酰胺的吸水率非常低,因为它们都含有长疏水碳链。碳链越长,吸水率越低,其拉伸强度因软长碳链分子结构而明显降低。如何在保证拉伸强度不降低的同时提高其疏水性和可纺性,是这种应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此外,在现有技术中,疏水和超疏水聚酰胺纤维通常通过降低表面能或改变表面微结构来制备。常用的疏水化方法有多层组装法、表面接枝改性法、* *混纺纱法、反应性* *混纺纱法、等离子体处理法、纳米粒子负载法、溶胶-凝胶法等。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疏水和超疏水聚酰胺纤维的生产需要额外使用其他原料或不同工艺的二次加工。
可见,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通过调节长碳链聚酰胺的熔融指数可以获得拉伸强度和超疏水性能等力学性能良好的长碳链聚酰胺纤维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知道长链聚酰胺的可纺性和疏水性可以通过控制熔融指数来提高,即具有一定熔融指数的长链聚酰胺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长链聚酰胺纤维的可纺性和疏水性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
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比对比文件1更具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回复结果
这项发明在得到答复后获得了授权。
被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的创造性OA回复思维探讨
在回复OA的过程中,代理人仍应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虑,并辩称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常规技术手段。
在整体考虑现有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技术领域;
2.是否有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技术启示;
3.区分技术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
4.区分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感受和经历
本案属于化学领域,化学领域最常见的发明方式是改进发明,即在现有技术方案基础上的创新;因此,能否授予授权,取决于创新水平是否能满足专利法的要求,是否只是将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组合或转换作为创新。判断所采用的看似常规的技术手段能否实现发明创造的创新性,需要判断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是否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启示,而这种“启示”的判断也是创造性答辩的最大难点。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发明人和审查员对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理解不同。因为在化学领域或者其他领域,往往有很多表面上看似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但其中有很多内在的机理反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不知道或者无法预测的。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决定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虽然表面上采用了常规的技术手段,但仍然具有创造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审查员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内在机理,那么该发明创造必然是不具有创造性的,不会被授权。因此,审查员只是不了解楚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内在机理,才会将常规技术手段误认为是本发明创造,才会出具不具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因此,在回答此类创造性审查意见时,把握发明创造的独特机理,并根据其技术效果予以支持,是回答此类案件的重点。
由此联想到,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此类申请时,应事先对该技术方案的机理有透彻的了解,并从背景技术、有益效果、实例等方面深入分析和介绍该技术方案的独特性,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全过程,不会认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常规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