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行为
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厂房外的围栏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答: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专利法禁止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定性,即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使用”行为。首先,对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进行了界定:第一,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是指应用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包括直接使用专利产品获得其能够产生的效果,将专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使用,将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生产产品。无论如何,使用的核心在于“实现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第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使用”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践中,属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将相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二是公民有个人爱好,需要实施相关专利。关于第二点,仅限于公民个人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专利侵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未经许可制造或者使用他人专利产品的,非经营目的不能为侵权行为进行抗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经营的目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与盈利的目的是不同的。甚至单位的消费行为也属于经营行为。再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分,是因为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比,保护的对象在性质上有很大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以产品的技术性能或功能为价值;外观设计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重要的是产品外观带来的赏心悦目的视觉体验。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外观设计的使用并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这也是为什么不禁止使用外观设计的原因。就护栏而言,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公路旁桥梁的防护带主要用作护栏网,也可用于机场、港口、码头的安全防护,市政建设中公园、草坪、动物园、湖泊、道路、居民区的隔离防护,宾馆、酒店、超市、娱乐场所的防护装饰产品。可以看出,围栏有两个作用:从实用性来说,起到保护和隔离的作用;从美观上来说,还能起到装饰作用。对于栅栏的实用新型专利,重点是保护其实现保护和隔离的实用功能的技术方案。从以上分析可知,他人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构成专利法禁止的“使用”行为:第一,他人使用的目的是实现栅栏的技术功能,即重点是实现隔离、保护等实用新型记载的技术功能;第二,他人的使用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即不能是公民个人为了生活需要的使用行为,单位的使用行为不能为非经营目的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