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第一,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

1.须纳税的收入

工资、薪金收入应当按月核定。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800元

2.费用扣除的具体规定

(1)附加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取得中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法规定加计扣除3200元。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800元-3200元。

(2)单位承担个人所得税:

累进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速算扣除)÷(1-税率)

比例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1.须纳税的收入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允许扣除的税金)

2.总收入

个体工商户总收入是指个体工商户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允许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其中包括:

(1)成本和费用:

成本费用: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等直接材料,以及商品购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含财务租赁费)和低值易耗品。

销售费用: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佣金费、广告费、展销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劳保费、咨询费、律师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其他管理费用等。

财务费用: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净额、汇兑损失净额、金融机构手续费、集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

(2)损失: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因盘亏、报废、毁损、变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性救灾捐赠、赔偿、违约金等造成的固定资产净损失。

(三)税: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其他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扣除标准。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保险;交通保险和员工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险费用按国家相关标准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平衡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和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支付的其他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金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应返还出租人)可据实扣除。

(六)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置的购置资金,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由个体工商户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当期扣除。

(8)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变更以外币结算的经常项目时,因汇率变动产生的人民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收入或在当期扣除。

(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相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提供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数扣除。

(10)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招待费,按照以下比例据实扣除:年销售净收入不足15万元的,不超过销售净收入的5‰;年销售净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不超过销售净收入的3‰。

(11)个体工商户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其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2)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相混合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据以计算扣除。

(13)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收入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弥补的,允许继续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4)个体工商户购置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置金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5)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14%和应纳税工资总额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资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购建支出;外国投资支出;

(二)没收的财物和缴纳的罚款;

(3)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滞纳金;

(4)各种赞助费用;

(五)自然灾害或者事故赔偿;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个人和家庭支出;

(八)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性支出;

(九)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10)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费用。

6.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购买、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应当分期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65,438+0,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工具。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船舶、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船舶以外的电子设备和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五年。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寿命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1无形资产估值。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具体为: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原价为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价格;购入的固定资产原价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捐赠固定资产的原价应当根据所附文件或者参照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评估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2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平均扣除。

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法律、合同或协议规定使用寿命的,可按使用寿命分期抵扣;使用寿命未规定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应不低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工商户自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除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外,可以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扣除。

(4)流动资产和存货计价的税务处理。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使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