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历史背景
1873年,奥匈帝国政府邀请世界其他国家参加在维也纳举办的一个关于发明的国际博览会时,许多国家的发明家因为对展品没有足够的法律保护而不愿参展。这促进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发展:第一,奥地利通过了专门的法律,对所有外国参展者的发明、商标和工业设计提供临时保护。第二,同年(1873),在维也纳召开了“专利改革”会议,会上通过了多项决议,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专利原则,敦促各国政府积极倡导专利制度保护,以引起全世界对专利的重视,从而“早日达成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议”。
作为维也纳会议的后续行动,工业产权国际会议于1878年在巴黎召开。代表们决定要求各国政府召开一次正式的国际(外交)会议,以解决工业产权领域的“统一立法”问题。会后,法国起草了一份关于建立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的提案定稿,由法国政府分发给所有有关国家,并附有参加1880巴黎国际会议的邀请信。在那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公约草案,该草案总的来说包含了那些仍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特点的实质性条款。
1883,新的外交会议在巴黎召开。最终,比利时、法国、巴西、萨尔瓦多、意大利等11参与国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后来英国、突尼斯、厄瓜多尔等国加入,到1985,其成员国已达97个国家和地区。到1997 65438+10月1,已经发展到140联盟成员,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联盟。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署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自1900年布鲁塞尔会议开始以来,每次修订会议都以通过《巴黎公约》修正案而告终。除了在布鲁塞尔(1897和1900)和华盛顿特区(1911)的修订会议上产生的法案之外,所有这些早期的法案仍然有效,但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了更新的草案,即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