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中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贯穿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撰写、审查和专利存在阶段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撰写和审查阶段,申请人提出专利保护范围,审查员审查保护范围是否适当(及其他问题);专利权存续期间,专利权人享有保护范围所确定的专利权。
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根据某种书写形式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直接影响其保护范围的大小。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提出了“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开放式权利要求应当采用“包括”、“包含”和“主要由……组成”的表述方式,即还可以包含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结构部件或者方法步骤。封闭的权利要求应采用“由……组成”的表述,这通常被解释为不包含除权利要求中所述之外的结构部件或方法步骤。”
6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多项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判断专利侵权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中的“普遍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权,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不相同或者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封闭的权利要求”的概念适用于“组合物发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组合物的封闭权利要求是指该组合物仅包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成分,排除其他所有成分。因此,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存在其他成分,则可以视为未涵盖封闭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涵盖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因而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即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