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一般审理哪些案件?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包括:

1.著作权归属、侵权和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归属、侵权和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的使用费纠纷;

9.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争议;

11.商标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

13.生产企业的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服务商标纠纷;

1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纠纷;

15.伪造产地纠纷案;

16.假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

20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22 .专利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犯发明、发现等科技成果权利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专利侵权的案件;

25 .与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和使用有关的纠纷;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

27.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转让权纠纷案28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9件;

30 .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销售假冒艺术品的;

(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