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和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相关工作发生或者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公布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方式和范围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和列入国家和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者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和施工;

(2)单项服务合同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三)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为上述合同额的50%,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为上述合同额的20%,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 * *配合投资,按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的强制检验、检测、测绘等服务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和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者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条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报批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进行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国有和集体资金,且国有和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第十一条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合招标的;

(二)暂停或延期施工后恢复施工,且中标人未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且该企业或单位或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

(四)使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次要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有承包能力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两次投标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