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公众没有必要知道。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行使即消灭。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来说,作者决定是否签名以及如何签名。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二)作品的产权

作品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支配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拓印等方式复制作品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支付他人暂时使用一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和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有线或者转播等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设备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11.向右转。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得报酬。

12.使用许可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因使用或者转让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依法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写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的作品;

将已出版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供国内使用;把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在中国出版是合理的。

(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