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总结|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投标阶段的注意事项

招标文件准备阶段

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和邮寄的补偿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外,招标机构还应收取合理的金额作为图纸保证金,并在投标人返还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后将保证金返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异议应在截止时间10前提出。并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暂停。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应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不是投标价的2%。根据相关规范规定,货物和施工招标最高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最高投标保证金为65438+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国内投标人应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转。

4.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投标人有权要求相应的利息。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终止招标时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分别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可以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已经邀请或者已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规定》实施后,投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支付相应的利息。

5.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的条件。

列举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标阶段

6.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引起投标人的注意。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广泛参与投标,与其他投标人形成了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在对如何界定“利益关系”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或说明之前,投标人应注意并谨慎对待这种投标。

7、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投标。

为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规定具有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个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分标的同一个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

8.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招标投标法》只规定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后拒绝交付投标文件,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一些投标人接受了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并规定,招标人接受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的,可以处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9.如果联合体在资格预审后增加、减少或更换成员,其投标将无效。

资格预审后增加、删除或更换联合体成员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

《规定》实施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建联合体。如果联合体在资格预审后增加、减少或更换成员,其投标将无效。联合体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10、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谈判等。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在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应当根据组织要求合作投标;

(五)投标人为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1、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账等。,也会被视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中划转。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上述情况,避免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六项所称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2.与招标人串通的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标市场秩序的巨大危害,串通投标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一条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指示投标人替换或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投标无效;

(二)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按照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计算;

(3)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取消其在1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满之日起3年内,投标人再次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3.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业绩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手段骗取中标的五种行为,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的资质、资格证书进行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和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欺诈行为。

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欺诈中标。

根据《规定》,投标人不得将通过转让、出租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用于投标。投标人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不得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不得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违反上述规定,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会被罚款,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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