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我在申请专利的时候收到不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怎么处理麻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认为该发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据此,如果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是不符合专利授权的三个特征的要求,特别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就会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文件。
有些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文件之前已经做了大量的文字等准备工作。一旦收到审查员严厉的审查意见,他们会感到惊讶,对专利技术前景缺乏信心。事实上,申请人在收到负面审核意见后,不必承受过大的心理压力。发明专利的技术复杂性经常导致审查员之间,甚至专利局和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之间,以及专属复审委员会和法院之间的观点冲突。毕竟对专利三大特征的判断,尤其是创造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个人对问题的考虑以及对技术和法律本身的主观认识。因此,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是非常正常的。相当一部分发明专利申请会经过一两次意见陈述或修改,申请人应以平常心冷静对待。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专利审查是一种非常重视程序合法性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特别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员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审查指南》规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载明答复期限。该期限应当由审查员在考虑与申请有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可能修改的应用程序的工作量和复杂性。回复初审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意见通知书复审的,复审指南规定的答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此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延长规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