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项国家发明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专项发明是指在申报奖励前,在科研、生产、实验中产生的,用于国防建设(包括航天技术)的发明。第三条国家发明奖国防专项应当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新科技成果,即由自然规律引发的国防科技新成果,但不包括依靠个人技能和技艺实现的自然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技术。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是指该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国内外都没有,或者虽然国内外都有,但技术保密尚未公开;

(2)先进性是指项目在创造性、科学技术水平、性能指标及其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申请日的国内外现有同类技术;

(3)经实践证明是适用的,是指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在国防领域采用,并取得效益;或者可以实验应用,对国防建设意义重大,有潜在效益。第四条发明人和发明单位的确认:

发明人是指主要由自己完成获奖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发明人总数不得超过6人。完成项目创造性技术内容的有6人以上的,发明人是指做出重大创造性贡献的前6人。只从事辅助工作和组织管理的人不应列为发明人。

发明单位是指项目发明人完成发明时所在的单位。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应按贡献大小排列。第五条。凡申报国家国防专项发明奖的,应注明密级,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条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评审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设1主任、副主任若干人,1秘书长、委员若干人。任期为3年。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防工程国家发明奖的评审工作;

(二)审定和推荐国家发明奖国防特别奖;

(三)对国防特别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四)制定国防专项国家发明奖的具体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国防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第七条国防科技评审委员会设立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技术、军用材料等行业的评审组。

行业评议组由1组长、2-3副组长、若干成员和1-2常务秘书组成。任期为3年。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失业报奖项的评审和奖项等级的初评;

(二)对本行业获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三)承担国防科技评委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行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或常任秘书所在部门负责。第八条国家发明奖国防专项项目的申报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兵种、军区、总部有关司局(以下简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审核并向国防科技评委会申报。

(三)国防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和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内部公告,提交行业评审组;

(4)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为异议期。

(5)发明人根据国防科工委通知的要求做好答辩准备,每个项目由1至2名主要发明人进行答辩。

(六)行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对项目的奖励等级进行初步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防科工委。

(七)国防科技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国防项目国家发明奖进行评审。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将由国防科工委逐项评审。

(八)国防科技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审定并授奖。特等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

(9)项目被国防科工委评审为“延迟评审”的,发明人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国防科工委办公室提交要求重新评审的报告。逾期未提出重新评审请求的,视为自行撤销。第九条申报国防专项国家发明奖,需填写国家发明奖统一申报表,并准备必要的附件。其中,国防专项国家发明奖查新报告应按国防科工委(1988)43号文件《国防专项国家发明奖查新规定》提供。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可以不提供查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