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专利申请的弊端
无效专利制度有哪些弊端?
凡事有利有弊。一个系统也是如此。落在纸面上的那一刻,就说明有漏洞。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存在使本不应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无效,但也可能使合法有效的专利权面临被宣告无效的危险。毕竟在所有授权的专利中,合法有效的专利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专利无效制度的存在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出于各种目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专利无效。这使得合法专利权人面临本不该承担的诉讼负担。
而且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可以请求无效宣告,没有具体的期限。这意味着专利权在整个保护期内处于一种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比如专利被授予后,任何人都可以在18、19甚至第20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一旦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要再次翻出进行审查,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不应该授予这个专利权,也会因为取证或者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牵连到其他无辜的人。
解决专利无效制度弊端的方法有哪些?
如果仅仅依靠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上述情况必然会大量存在,那么如何将上述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专利法第4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至第66条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这意味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一定要受理请求人的请求,受理与否都有严格的条件。简单来说,任何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些理由包括无效宣告请求人必须对其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无效宣告请求应当结合提交的全部证据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无效宣告的理由应当有非常明确的范围。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给专利权人一个保护屏障,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随着审查员水平的提高,相信根据各种具体现实,掌握宽严相济的度,合法的专利权人会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