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共工具的文字:古人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吗?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和保护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在起步阶段,表现出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存在许多不足。回顾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思想在中国古代已经萌芽,但由于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并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古为今用,分析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对中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一,中国古代就有知识产权思想。

英国学者李约瑟博士(J. Needham 1900-1995)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中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近代以前的十四个世纪里,中国对自然现象的认识和用于造福人类的知识技术远胜于欧洲,但为什么在近代科学中,伽利略、哈维、维沙第乌斯、格斯纳、牛顿等经得起世界考验的思想却广为流传这个问题后来被学术界命名为李约瑟难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的科技、经济、教育等学者从各个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然而,在法律领域的研究却很少。最近,一些学者开始从法律角度研究这一问题,这对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也是必要的。

郑教授是中国古代确实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观点的代表。作者在2003年出版的《论知识产权》一书中明确指出,中国古代存在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并认为国家对思想的控制不一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另外,虽然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商品经济。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就客观存在。统治阶级本身对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感兴趣,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是出于其他政治目的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手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中国古代史料进行过深入研究的学者发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版权保护方面。

作者认为,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中国古代交通闭塞,信息匮乏,信息流通极差。没有必要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发明和创造客观条件。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衍生出发明。虽然中央集权的王权不承认私人创作的排他性,在中国古代,一切归皇帝所有,但并不意味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行为不存在。也许它所体现的保护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整、片面。

第二,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1)版权制度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已经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未经同意,他们不得出版或更改。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700多年。印刷术发明之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依靠手抄本,手稿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很少见。活字印刷术发明后,一部作品可以多册印刷出售,作品的载体——书籍的复制品就成了印刷商获利的商品。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刷和销售,印刷商把要印刷的作品送到政府审查,请求允许独家经营。南宋时中国刻本的四川梅州人王充的《东都略》,目录页上有一句老板不许盖板子的话。我国以禁令的形式保护雕版出版商,历史上从未建立过全国性的版权保护制度。直到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航海修订条约》,中文使用版权一词,光绪皇帝仍颁布诏书保护《九通分类》的独家转载权。清末,受西方文化影响,清朝模仿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制度,编纂新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从史书或非正统的史籍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文人为作品付费由来已久。大家都很熟悉陈皇后带着女儿买福这件事。好在一张长门赋值一千块钱,在现代叫稿酬。据相关史料记载,春秋战国以来的大量古典文学作品都有作者署名,如流传至今的老子、孟子等。这说明古代文人已经意识到作者署名权等权利的重要性,抄袭会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古代民间也普遍对文人的知识产权持尊重态度。著作权之所以广泛存在于民间,却不在法律中规定,不纳入制度化轨道,与封建社会重农抑商、帝王控制、不尊重个人的思想倾向有直接关系。

(2)商标权制度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是在商品上使用的用以区分生产者和产地的特殊标志。

据史诗记载,中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2000多年前。它们是用布做成的旗帜,如龙门镖局,这是一种商店招牌,具有标记和识别的功能。到了宋代,中国的商标比较齐全,驰名商标和商号增多。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一些标识,有目的地让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不仅用文字记录,还用实物传承。茶叶、丝绸、服装、医药和其他行业的生产者通过在其器皿上印刷标记、公开声明他人不得使用相关标记以及在行会和地方政府办公室注册其标记来维护其商标。《朝代法典》确实通过一套精心制定的法令限制了与皇室或官方政府相关的某些符号的使用,例如代表皇权的五爪龙。它还禁止模仿景德镇陶瓷艺术家和其他专门为皇室制作器皿的人使用的符号,并规定一些工匠将他们的技能转移到外国是非法的。然而,这些禁令并不意味着更集中的监管模式。

当然,拥有商标并不意味着拥有对商标的保护。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观念,整体私法的缺失,商标保护缺乏必要的政治支持和制度基础,在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一部完整的商标保护法。在中国古代,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伦理。封建伦理的核心之一是仁义礼智信。没有什么比用恰当的道德和行为来确定礼仪更有用的了。这样,礼仪促进了社会的秩序,约束了个人的行为。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商人,非常重视交易中的信用,商标专用权受到礼教约束的有效保护。

尽管古代的作家或商人努力保护专有标记和程序,但要达到这一目标仍然非常困难,不仅是因为政治制度,还因为交通拥堵和信息不对称。所以遇到现代的侵权问题,比如商人和生产者会直接通过行会或者组织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组织解决不了的时候,就会求助于政府机构,向政府求助。这并不是说起诉造假者是违法的。中国古代对此类侵权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定规定,而是要求官员防止冤假错案,并运用权力责令侵权者停止抄袭。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子完全是为了巩固皇权。这些官方对私人创作活动的保护只是附带行为,或者是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金钱或权利支配的行为。

自鸦片战争,西方列强入侵,市场被迫开放,民族工业发展,近代中国开始形成商标法律制度。1902年中英继续通商航海条约谈判期间,英方强烈要求中国制定商标保护法。这是中国中央政府首次与外国签订商标保护、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的内容。65438年至0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试行商标注册章程》,为中国商标立法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蓝图。北洋政府1923制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的是《试点商标注册章程》。为贯彻《商标法》,中国商标史上第一个中央政府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局正式成立。按照《商标法》审定注册了第一个产品商标,编辑出版了《商标公报》等我国商标史上第一份综合性出版物。所有这些中国商标发展史上的第一名,都是在1923年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诞生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和1940年修订了《商标法》,使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保护程序更加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专利制度

65438年至0859年太平天国领袖洪仁玕在《尚书新篇》中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1881年,资产阶级改良派郑上书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要求对上海机织版面的机织技术申请十年专利。随后,一些新的工艺和技术申请了专利,批准的专利数量也在增加。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光绪皇帝于1898年5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与专利有关的法规——《振兴工艺授奖章程》。后来由于顽固派的强烈反对,改良派主张的专利一直没有付诸实施。因此,专利制度直到清末才在中国建立和发展起来。1912 12 2月,当时的工商部颁布了《奖励工艺暂行章程》。这成为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具有现代专利法基本原则的一些要素。

就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而言,记载古代有个贵族家庭研制了一种乌龟不会用的药。一个谋士用巨款买了药方,后来准备给自己的士兵用,打败了强敌,谋士还做了官爵。据记载,两千多年前的人们就有了将发明作为特殊财产的意识,但当时还没有发展出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古代没有规范的、成文的保护创新的情况下,民众以自己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通过保守技术秘密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比如著名的同仁堂草药生产商,仅仅依靠雇佣家族成员或宦官,并对家族以外的人保守关键生产程序的秘密,来维持其生产过程的保密性。比如自立门派,祖传秘方,孩子不传给女人。古代政府也默许了这样的保护措施。这支撑了中国领先世界几千年的民间科技发展。虽然没有被列入法律条文,但不能否认它确实有效。

第三,结论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温床是封建社会皇权至上。这种排他性的皇权和封建政治无法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条件。在古代这种恶劣的环境下,人们还能让知识产权在夹缝中存在和发展。对于我们现代社会来说,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成为建设、发展和完善的重点。在德法互补的今天,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古老的仪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完备的法律规范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