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专利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要私下获取的录音材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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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首先,当事人提供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起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八)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不能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第八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未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者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仍未明确肯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对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对当事人的认可。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到场但不否认其代理人的认可,视为该方当事人的认可。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不需要证据?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
(3)根据法律或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则?另一个可以推断的事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六)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但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或原始材料。如果保留原始证据或者提供原始证据确实有困难?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由所在国的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国人民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说明材料?应该附有中文翻译。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其他方的数量提交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开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和收到时间?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撤诉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侦查人员收集的书证?能是原作吗?也可以是经过验证的副本或复印件。这是复制品还是复制品?调查笔录应当说明来源和证据收集情况。
第二十一条侦查人员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件。被调查人提供原件真的很难吗?可以提供复制品或照片。提供复印件或照片?调查笔录应当说明证据收集情况。
第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原始载体。提供原载体真的很难吗?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副本?调查人员应在调查记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吗?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导致本案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认定的?应当承担证据不能证明事实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谈判?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申请重新鉴定?出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证据明显不足的;
(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瑕疵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九条法官应当审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证书是否具有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和委托评估的内容;
(二)委托评估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采用的科技手段;
(4)评估过程的描述;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评估人员资质说明;
(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签名和盖章。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员、在场人员、过程和结果?由检查员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标明时间、方位、测量人姓名和身份。
第三十一条摘抄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是否应该注明出处?并加盖生产单位或储存单位的印章?提取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提取物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内容的相应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第三,举证和证据交换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答辩书,陈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对举证期限有规定的,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同意质证。
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我能再次申请延期吗?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问题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于交换证据之日。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申请延期举证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法官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入卷内;与之不一致的证据?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内?并记录下反对的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反驳对方交换的证据,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在重大、疑难、特别复杂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交换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理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由于客观原因未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且未听取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显失公正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审判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供。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提供证据。
第四十六条案件因当事人原因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判决不属于错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承担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证人出庭作证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其他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的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认可并记录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解释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证据?庭审期间不允许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始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允许其出示副本或者复制件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重点关注证据是否成立以及有多强?质疑,解释,反驳。
第五十一条质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与第三人质证被告;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应当作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说明。
第五十二条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一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如实作证、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费用应由提供证人的一方预先支付,并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提问。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证人出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是指下列情形:
(一)年老、体弱或者因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岗的;
(3)路程特别长?因交通不便难以出庭;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第五十七条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自己感受到的事实。如果证人是聋哑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性、推断性或批判性语言。
第五十八条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不允许证人旁听庭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对质。
第五十九条专家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书面回答当事人的提问。
第六十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或者不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法。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批准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问。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质证。
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
第六十二条法庭对当事人的质证应当记入笔录?并经核实后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动词 (verb的缩写)证据的审查和确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六十四条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并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法官可以从下列方面审查认定单一证据?
(1)证据是原始的、原始的吗?复印件和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和原物一致;
(二)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法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案件的全部证据。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在随后的诉讼中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称的证言;
(二)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对下列证据提出异议,又没有相反证据可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原始物证或者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与原物证相符的;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相印证的复制件;
(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笔录的。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另一方当事人反驳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但没有充分根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而难以认定争议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决。
第七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答辩状和律师陈述中对自己承认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可以假定这一主张是有效的。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只陈述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不予支持。对方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证明力?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调取证据的证明力;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认定证人证言时,可以综合分析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作出判决。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证据可采性的理由。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裁判文书可以不写明证据可采性的理由。
不及物动词其他人
第八十条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伪证,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这些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6日起施行。本规定不适用于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再审,适用本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