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在专利法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该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是为了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对手的不利影响。

3.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强制许可,生产并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该专利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