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生落户政策补贴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含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毕业未满三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保缴纳年限和正常经营年限不限。即使没有自己的产权,合法租房,也可以在集体单位或社区住户落户。

一、引进人才落户武汉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引进手续:

(一)具有大学计划中的学士学位(学士学位);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博士、硕士或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高级技师和特级教师);

(五)获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奖或国家发明专利的人员。

二、医生结算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拟调动人员的业务调动材料进行审核、整理,连同其档案一并送本部门审核;

(二)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送主管局长和市人事局机动调配处审核;

(三)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机动调配处下达调动命令;

(四)引进和调入人员按照《干部调动通知书》办理户口和入户手续。

三、结算政策补贴支付原则

(一)坚持以提高企业效益为中心的原则_

(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_向责任重、技能高的岗位倾斜

(3)坚持以岗定薪、以岗定薪的原则

(D)坚持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决定收入水平的原则

(五)坚持岗位职责与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