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声胶水专利

第一章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1.介绍

Fa 1

授予发明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范围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一方面,《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2.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或者制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非常广泛,往往因不同时期和地区而发生变化。有时,由于原有法律的修改,一些限制被取消。因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一点。

方法5

2.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全国性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NPC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如果发明目的本身违背国家法律,则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设备;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印章、文物等设备,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目的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不属于这一类。比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药、镇静剂、兴奋剂、棋牌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国家法律实际禁止的发明创造。是指如果只是发明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例如,虽然出于国防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以受到专利保护的客体。

方法5

2.2违反社会道德的发明

社会道德是指被公众普遍认为是公正的、公认的伦理观念和行为准则。其内涵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之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因地域而异。中国专利法中的社会公德仅限于中国。

客观上违背社会公德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谋杀或淫秽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设计、用于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其替代品、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违反道德习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方法5

2.3妨碍公众利益的发明

损害公共利益,是指实施或者使用发明创造会对公众或者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比如以致人伤残或损坏财产为手段的发明创造,如旨在使窃贼失明的防盗装置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实施或者使用该发明创造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中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者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的。

或者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的滥用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对人体有一些副作用的药物,则不能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2.4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部分申请

包含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内容,而其他部分合法的申请,称为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申请。审查人在审查该申请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部分。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除违法部分,则不能授予专利权。比如“投币式弹球游戏机”的发明。如果玩家达到一定的分数,机器就会投出一定数量的硬币。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投掷硬币的部分,使其成为简单的老虎机。不然就算是新的。

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不能授予专利权。

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标的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非专利的五种客体的,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仅适用于发明,也适用于实用新型。

定律25.1(1)

3.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特征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广泛的发现。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公认的物质、现象、过程、特征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比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具有感光特性,这个发现不能申请专利,但是根据这个发现制造的感光膜以及这种感光膜的制造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再比如,从自然界中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自然形态的物质,只是一种发现,不能申请专利。(关于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的物质的综述,请参见本部分第十章第2.1节。)

需要指出的是,发明和发现虽然本质上不同,但两者密切相关。通常很多发明都是基于发现,然后发明促进发现。发明和发现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实用发明”中最为突出。当一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被发现后,利用这种性质的“实用发明”应运而生。

法律25.1(2)

3.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规则2.1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通过推理、分析、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通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界产生结果。它只是指导人们思考、识别、判断和记忆信息的规则和方法。因为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种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可专利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一项发明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智力活动本身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授予专利权。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特殊方法;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的方法和制度;

交通规则、时间安排和竞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算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词典编排方法、信息检索方法、专利分类;

安排日历的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和汉字的编码方法;

计算机语言和计算规则;

快速算法或公式;

数学理论和转换方法;

心理测试方法;

教学、教导、训练和驯服动物的方法;

各种游戏和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簿记方法;

乐谱、菜谱、棋谱;

祛病强身的方法;

疾病普查和人口统计方法;

信息表达方式;

计算机程序本身。

(2)如果一项发明整体上不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该发明的一部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完全排除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这需要具体分析,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I)如果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只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一部分,则该发明应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ii)如果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拒绝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请参见本部分第九章的相关内容。

法律25.1(3)

3.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活体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和社会伦理原因,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该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此外,这种方法直接以活体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不能用于工业,因此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能获得专利。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者装置,以及用于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物质或者材料,属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3.3.1诊断方法

诊断方法是指识别、研究和确定活体或动物体的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

3.3.1.1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是没有专利权的诊断方法:

(1)以活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直接目的是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

(3)包括诊断的全过程。

审查员在判断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发明是否真正属于疾病诊断方法时,不仅要考虑该方法在表现形式上是否包含上述条件的全部内容,还要分析该发明在实质上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例如,一项发明仅涉及从人体获取生理参数的方法,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但是,如果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只要知道生理参数,就可以直接得到疾病的诊断结果,则该发明本质上是一种诊断方法,仍然不能授予专利权。

根据上述规则,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

脉诊、足诊、X线诊断、超声诊断、胃肠造影诊断、内窥镜诊断、同位素示踪诊断、红外无损诊断。

3.3.1.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

并不是所有与诊断相关的发明都不受专利保护。有些发明方法看似与疾病诊断有关,或者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诊断疾病,但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诊断疾病,因此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拒绝授予专利权。这是以下发明方法的情况:

(1)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获得诊断结果,而只是为了获得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和/或处理来自活体或动物体的信息(身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的医学知识不能从获得的信息中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时,这些信息才能被认为是中间结果);

(二)处理或者检测从人体或者动物体分离的组织、体液或者排泄物的方法;

(三)对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进行病理解剖的方法。

处理方法

治疗方法是指阻断、减轻或消除病因或病灶,以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轻活体人体或动物体疼痛的过程。

治疗方法包括各种具有治疗目的或治疗性质的方法。预防疾病或免疫的方法被视为治疗。

对于可能同时包含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方法,应当明确说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目的”,否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3.3.2.1属于发明的处理方法。

不能获得专利的治疗,是指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在活体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

下列各项所列方法属于或应视为不能获得专利的治疗方法:

(1)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2)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及护理方法;

(三)以治疗为目的,用电、磁、声、光、热等各种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动物体的方法;

(4)采用包被、冷冻、透热等治疗方法进行治疗;

(5)预防疾病的各种免疫方法;

(6)实施手术治疗和药物治疗的辅助方法,如回原地。

受试者器官或组织的治疗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测方法、药物口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用方法等。;

(七)以治疗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数量、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方法;

(8)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等方法;

(9)处理人或动物伤口的方法,例如伤口消毒和包扎;

(10)以治疗为目的的其他方法,如人工呼吸和输氧。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申请专利,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申请专利的。物质医药用途专利申请的审查,参见本章第十章第3.5.2节。

3.3.2.2不属于治疗的发明。

以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的方法的目的不是治疗,或者其直接目的不是治疗的,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拒绝授予专利权。例如,以下方法:

(1)制造用于治疗肢体或器官缺陷的假体或假体的方法,以及制造假体或假体的测量方法。例如,制造假牙的方法包括在患者口中制造牙模和在体外制造假牙。虽然最终目的是治疗,但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作合适的假牙。

(二)用非手术方法处理动物尸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比如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来促进其生长,改善羊肉品质或者增加羊毛产量。

(3)动物屠宰方法。

(四)尸体或者动物尸体的处理方法。如解剖、遗体排列、尸体防腐、标本制作方法等。

(5)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涉及人体或不造成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非治疗目的,可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等外部局部实施的身体除臭、防护、装饰或修饰方法。

(6)为了使人或动物在非病理状态下或在潜水、抗病毒等特殊情况下感到舒适、愉快而输送氧气、负氧离子和湿气的方法。

(7)杀死人体或动物体表(皮肤或毛发,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

细菌、病毒、虱子和跳蚤的方法。

手术方法

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活体人体或动物体进行创伤性或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这种手术方法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只要在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上实施的手术方法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就属于可专利客体。

以治疗为目的的手术方法属于治疗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22.4

关于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的回顾,请参阅本部分第5章。

法律25.1(4)

3.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动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中提到的动物是指不能自行合成,只能通过摄取天然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来维持生命的生物。

专利法中所说的植物,是指借助光合作用,由水、二氧化碳、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而生存的生物,通常不动。动植物品种可以受专利法以外的法律保护。比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产动物和植物的生物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方法”,取决于人类对这种方法的技术干预程度;如果人为的技术干预对这种方法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主要的控制或决定作用,那么这种方法就不属于“主要是生物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比如辐照饲养生产高产奶奶牛的方法;这种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可以获得发明专利权。

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细菌、真菌、病毒等各种微生物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分解一种物质的发明。微生物学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请参见本部分第十章的相关内容。

法律25.1(5)

3.5核转化方法和通过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核转化方法和用这种方法获得的材料关系到国家经济、国防、科研和公众生活的切身利益,不应由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3.5.1核转化法

核蜕变法是指一个或几个原子核分裂或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实现核裂变的闭阱法和各种类型的反应堆等。这些转化方法不能申请专利。然而,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碰撞法、电子环加速法等。)为了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不是原子核变换方法,而是可以授予发明专利的对象。

实现核转化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都属于可专利客体。

3.5.2通过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得到的物质主要是指加速器、反应堆等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

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都属于可专利的客体。

200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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