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初始审批是《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2016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15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65 438+06]9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二)有规定数量的专利代理人;(3)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不少于3万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不少于654.38+万元;(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