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法律规定,谢谢!
(6月1997 65438+10月1实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节选)
(实施于1987 65438+10月1)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法律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九十七条公民有权发现自己的发现。发现者有权申请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公民有权为其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节选)
(实施于1993 65438+2月1)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2007年6月29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义务、约定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a)项目的名称;
(二)标的物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区域和方式;
(4)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可以按照专利实施和使用技术秘密后的产品价格、新增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或者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计算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各方都有权使用和转让,但是受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开发。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超出约定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违反约定擅自允许第三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和违约金;未支付使用费或者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返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超出约定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未经转让方同意,允许第三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节选)
(4月9日实施1991)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
第120条第2款........................................................................................................................................................................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节选)
(5月颁布1996)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事业单位对在代理或者查询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员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协议,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退休、退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相关人员不得违反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劳动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其科技成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犯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职工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单位许可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者擅自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单位的约定,离职、退休、退职后在约定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进步法(节选)
(6月1993 65438+10月1实施)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人才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十条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等科学技术成果,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综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