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性质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在专利领域,美国对包含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和互联网上的商业模式等发明给予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极大抑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经成为一个紧迫而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底发布的报告中指出:“日益加强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有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第二,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大力推进专利审查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其他国家承认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国、日本、欧洲等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进行。第三,知识产权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货物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的任何成员都会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在贸易中遭到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前沿。随着关税的逐步降低和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第四,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调整和制定了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