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1.被侵权对象:即被侵权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必须受专利法保护,实施过期、无效或废弃的专利不构成侵权;2.存在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该专利技术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或者制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并用于个人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则不属于专利侵权;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在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下进行的,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未经许可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混淆视听,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终止后承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于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