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的机构

法律主观性: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密切关系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其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中国,有专利侵权机关: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这里所指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河马小厨师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处理不设置监督或复议程序,而是以当事人是否服从来调整决定是否进入司法审判的程序。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纠纷将转入司法处理。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请求时,只是了解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程序和认识,本身并不审理案件,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需要复议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中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审理不以司法机关的处理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