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于2006年8月20日参加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公开了某项技术,在宽限期内于2007年2月10日提交专利局。
请注意一个概念,专利法中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的公开只是针对申请人本人。还应该注意的是,这个宽限期不是优先权日,但它不应该使自己的专利对这种公开失去新颖性。
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甲方:由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2月10,晚于乙方申请日2007.1.10,现有专利申请已对甲方造成了申请冲突(冲突申请的概念参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乙方:由于该专利技术于2006年8月20日在国际展览会(公开)上公开,成为现有技术,因此乙方的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