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转让无形资产的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如何正确认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是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规定。

1.无形资产概念的比较?

会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有以下特点:没有实物形态;具有可识别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者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在无形资产概念上有以下区别:一是土地使用权。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将土地使用权改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则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新所得税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类为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第二是善意。新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单独的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新所得税法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2.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A)无形资产的记录价值

在会计上,无形资产通常以实际成本计量,即取得无形资产并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主要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1)外购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其他可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费用。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格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且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7-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从达到无形资产准则的要求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但前期已支出的支出不再调整。(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无形资产的税收基础

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依据。(1)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其他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费用作为计税依据。(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计税依据;但是,如果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已在税前扣除或加入到研发费用中,则计税依据为零。(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依据。

(三)两者的比较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源于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1)在会计核算中,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扣除。(2)分期购入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应按购买价格的现值确定其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当按照借款费用标准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法没有采用购买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格的现值作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

(一)无形资产摊销比较

主要包括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摊销期限、摊销金额的比较。(1)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分析和判断。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反之亦然。新所得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限内摊销。税法没有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所有无形资产成本都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并在税前扣除。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核算,选用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总产量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应反映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能是直线法,允许扣除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3)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会计上对无形资产没有最低摊销年限。企业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摊销,直至不再确认为无形资产。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低于10年。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4)无形资产的摊余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残值一般为零。企业因合并、分立而接受投资或者重组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摊销。新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当以其计税基础进行摊销,并对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比较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有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在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期末复检后仍不确定的,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准备。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但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而减少,从而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4.无形资产出售与报废的比较?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无形资产预计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重新出售。对于出售和转售的无形资产,应同时出售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出售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资产净值和转让费用。企业对外投资、债务重组、股利分配和捐赠无形资产应视为销售。企业无形资产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形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在扣除收入、可收回金额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